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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聯絡人:社會局社會救助科
  • 聯絡人電話:(03)3322101轉6403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區公所

服務對象

設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傷、病患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申辦醫療補助:

  1.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2. 患嚴重傷、病,且最近3個月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 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2.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3.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4.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5倍,且家庭動產、不動產皆不超過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標準之2.5倍。

補助基準

  1.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2.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8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3. 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5倍,且家庭動產、不動產皆不超過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標準之2.5倍 ,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


補助項目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為因疾病或傷害就醫所生之下列費用:
一、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且經醫師診斷為必要醫療項目之費用。
前項醫療費用之補助,不包含掛號、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減重手術、齒列矯正、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疾病預防、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及檢驗檢查、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指定病房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應備文件

  1. 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申請表。(逕向各區公所填寫)
  2.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繳費通知正本。
  3. 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病情、處遇、門診日、入出院日) 
  4.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5. 領據。(逕向各區公所填寫))
  6. 具本市福利身分者,檢附其證明。(逕向各區公所申請)
  7. 非福利身分者,另應檢附:
    1. 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正本查驗後返還)。
    2. 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籍資料清單。
  8. 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