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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障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聯絡人電話:3352578、3322101(分機6328)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一、補助對象: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資格,遇緊急救護事件或經醫師診斷證明,需搭乘救護車者。(所稱緊急救護,指緊急傷病患或大量傷病患之現場急救處理及送醫途中之救護。)
二、補助內容:
(一)每人每年度最多補助二次搭乘救護車費用。
(二)搭乘救護車費用,其路程起訖地點均應在本市轄區內。但路程起訖地點之一或均在本市轄區外,經醫師診斷證明並敘明理由,有搭乘救護車及補助之必要者,得予補助。
(三)以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第三條之附表所定收費項目為限,其補助金額,最高為該項目收費基準之二分之一。
(四)申請本補助者,應由本人於搭乘救護車之日起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1)申請表。
(2)醫師診斷證明書。
(3)救護車收費明細及收據。
(4)郵局或國內金融機構存簿封面影本。
(5)領款收據。
(6)本人因故不能自己提出前項申請者,得委託他人申請,並應檢具委託書及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