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務對象
1.凡設籍本市經需求評估為行動不便之身心障礙者本人。
2.前款身心障礙者之配偶或一親等親屬。
3.與第一款身心障礙者設於同一戶籍或同址分戶之二親等以上親屬。
以上僅能擇1人得申請乙張。
應備文件
1.身心障礙者之身心障礙證明。(驗畢後歸還)
2.駕駛執照影本。
3.汽車行車執照影本。
(1)可申請車種:自用小客車、自用小客貨車、自用小貨車、計程車。
(2)車輛種類為計程車或自用小貨車者,依法規其車主及駕駛人應為身心障礙者本人。
4.申請者為身心障礙者之親屬應檢具全戶戶口名簿影本。【服務對象之第3款駕照及行照須與身心障礙者同一戶號或同址分戶之親屬】
5.受委託申請者應檢具申請委託書。
6.舊停車證。【非第一次申辦者,需將舊證繳回】【領有身障專用號牌者不可申辦,與身障專用停車位識別證僅能擇一領取】
*身心障礙專用停車識別證除可至各區公所申請或市政府臨櫃申請、郵寄申請、線上申辦。【無論辦理新舊證者,若未能臨櫃領取,請郵寄28元回郵郵資,以便為您寄發停車證】【公司車、租賃車不可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