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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暨巷弄長照站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聯絡人電話:3339090、3350598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公告】
112年度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及巷弄長照站第4季聯繫會報會議紀錄,請至相關附件下載參閱。


★辦理社區關懷照顧據點資訊112.04.13更新

壹、洽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貳、申請單位:
 一、立案之社會團體(含社區發展協會)。
 二、財團法人社會福利、宗教組織、文教等基金會捐助章程中明定辦理社會福利事項者。
 三、其他團體如社區宗教組織、農漁會、文史團體等非營利組織。
 四、村(里)辦公處。
 五、公寓大廈戶數達150戶以上,經向直轄市、縣(市)政府報備成立管理委員會達10年以上,且經表揚或評鑑績優,提供鄰近社區服務成效卓著者。
參、目的:本府結合民間資源、里辦公處及志願服務人力,透過廣設社區照顧關懷據點(以下稱據點)與巷弄長照站提升里涵蓋率,以在地化之社區照顧,維護社區長者及弱勢民眾身心健康及生活品質。
肆、服務項目及服務空間:
 一、依據長照服務發展基金當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社會及家庭署獎助方案規定,提供以下服務:
  (一)關懷訪視。
  (二)電話問安、諮詢及轉介服務。
  (三)餐飲服務。
  (四)健康促進活動。
  (五)社會參與。
 二、據點設置巷弄長照站者,應提供共餐,當年度至少辦理1期預防及延緩失能照護服務。
 三、服務場地應配置有多功能活動空間、廚房或備餐空間、廁所及辦公區,以設置1樓為優先,如2樓以上建議備有電梯。
 四、服務場地應安全、燈光充足、通風並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出入口及廁所應有防滑、扶手或相關無障礙設施,依長輩使用需求規劃出入動線,消防安全事項應符合消防法及其有關法令規定。
 五、據點主要活動空間以能容納15位以上長者為原則。
伍、服務對象:據點轄內年滿65歲以上之長者。
陸、申請應備文件:
 一、各項補助計畫申請書或申請表。
 二、組織章程影本、立案證書影本(如申請單位為法人則檢附法人登記證書影本)、負責人當選證書影本(無負責人當選證書者免附);里辦公處檢附里長當選證書。
 三、當年度有效之公共意外責任險投保證明影本。
 四、自籌款證明(存摺封面影本)。
 五、其他:依本府社會局當年度修訂印製之據點核銷手冊及相關公告辦理。
柒、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文件如為影本應加蓋與正本相符及負責人章。
 二、有關里辦公處據點之申請文件,由區公所受理及初審後,再函轉本府社會局;里辦公處據點獎補助款由本府社會局撥款至區公所執行及核銷,採就地審計辦理。
捌、相關文件下載:
 一、#長照服務發展基金113年度一般性獎助計畫經費申請獎助項目及基準(1130124更新)
 二、#桃園市政府辦理社區照顧關懷據點輔導暨補助計畫(1121123修正)
 三、#本市建立社區照顧關懷據點申請流程圖
 四、#112年度桃園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核銷手冊(1120320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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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
#112年桃園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名冊(含醫事C)

★112.8.1

#112年桃園市社區照顧關懷據點師資庫1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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