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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及清算登記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聯絡人電話:3382981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洽辦單位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服務內容   
合作社的解散,係指合作社法人人格消滅的原因而言,因為法人人格並不因一經解散即歸消滅,必至清算終結止時,才歸消滅。不過解散後的法人,只能在清算目的範圍內視為存續,而法人本來的目的,(如經營某種業務),自應歸於消滅。
合作社解散的原因,依合作社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所載,共有六款。
合作社於奉令解散或陳准解散登記後,應即進行清算手續。合作社之清算登記,旨在使得合作社因解散後責任之消滅,求得法律上之認可,故不論剩餘資產多寡,及有無債權債務糾紛,均應依法定程序,辦理清算手續,並將其結果,於規定期限內陳報主管機關為清算之登記。
服務對象
本市各合作社
應備文件
解散及清算登記申請:
1、申請解散函件
2、大會紀錄
3、清算人就任報告
4、清算終了報告書
5、截角圖記印模
6、原成立登記證
申請方式:郵寄或親自向本府總收文辦理收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