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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評鑑及等第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依據: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評鑑及獎勵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對主管或所屬之公私立及公設民營身心障礙福利機構之評鑑,每三年應舉辦一次。

目的:
促進身心障礙福利機構發展與經營管理理念,及提昇機構服務績效,以確保受服務者權益及生活品質,進而與社區融合,保障身心障礙者之福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