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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身心障礙證明鑑定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聯絡人電話:(03)3680711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洽辦單位:
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

服務內容:
1、申請流程:須先辦理「身心障礙者鑑定」程序,向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提出申請,發給「身心障礙者鑑定表」後至指定之鑑定醫療機構辦理鑑定,經鑑定符合衛生福利部所定「身心障礙等級」者,由社會局製發身心障礙證明。身心障礙證明及福利服務申請流程宣導動畫
2、到宅鑑定:因全癱無法自行下床、需二十四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長期重度昏迷,無法自行前往鑑定醫院進行鑑定者,可向衛生主管機關申請鑑定機構指派合格鑑定人員至申請人居住地鑑定。到宅鑑定請逕洽本府衛生局(03)3340935分機2723或至衛生局網站查詢(請按此)。
3、身心障礙等級標準及臺灣地區身心障礙鑑定指定醫療機構名冊,請逕至衛生福利部網站(衛生福利部>護理及健康照護司>>新制身心障礙鑑定專區)瀏覽查詢(請按此)。
4、對身心障礙等級之認定有疑義者,請洽詢本府衛生局長期照護科(本府身心障礙者鑑定事項之主管機關),諮詢電話:(03)3340935分機2750。

服務對象:
1、設籍於本市者。
2、具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條第一項所定下列各款身體系統構造或功能(分別為:神經系統構造及精神、心智功能;眼、耳及相關構造與感官功能及疼痛;涉及聲音與言語構造及其功能;循環、造血、免疫與呼吸系統構造及其功能;消化、新陳代謝與內分泌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泌尿與生殖系統相關構造及其功能;神經、肌肉、骨骼之移動相關構造及其功能;皮膚與相關構造及其功能。),有損傷或不全導致顯著偏離或喪失身心障礙之情形。

應備文件:
1、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印章(或簽名)。
2、3個月內一吋照片3張。
3、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之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或簽名)

郵寄申請:
1、若因特殊狀況,無法至本市任一區公所社會課辦理,可採取郵寄申請。
2、請備妥上述應備文件,下載並完整填寫身心障礙證明申請表(需簽名蓋章),並附上60元掛號信件回郵,郵寄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辦理申請。

線上申請:
1、身心障礙鑑定線上申請,請連結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主題專區/身心障礙鑑定線上申請」提出申請(https://dpws.sfaa.gov.tw/online_apply_menu.jsp)
2、若您屬於下列情形,不適用線上申請,請洽本市任一區公所辦理。
(1)指定期日換證、符合無法減輕或恢復之基準進行換證、到宅鑑定以及併同辦理者。
(2)要鑑定的障礙類別超過兩類,或須到超過兩家鑑定醫院。
3、若為重新鑑定者,且無法於身心障礙證明效期屆滿前完成鑑定作業,請洽本市任一區公所辦理身心障礙證明展延註記事宜。

申辦進度查詢:
如欲查詢身心障礙證明申辦進度,可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https://dpws.sfaa.gov.tw/hdcp-apply-status.jsp查詢。

身心障礙證明展延申請:
1、身心障礙者有正當理由,無法於效期屆滿前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者,應於效期屆滿前附具理由提出申請,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可者,得於效期屆滿後六十日內辦理(延長效期60日)。
2、於原證明效期屆滿至新證明生效期間,得經註記後,暫以原證明繼續享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所定相關權益。經重新鑑定結果,障礙程度有變更者,其暫以原證明領取之補助,應於新證明生效後,依新證明之補助標準予以追回或補發。
3、請於身心障礙證明有效期限前至本市任一區公所申請重新鑑定及需求評估,並提出身心障礙證明展延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