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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區發展補助補助

一、申請期間:

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二、補助項目:

精神倫理建設、福利社區化方案、福利社區化旗艦領航計畫、全區性活動社區發展工作選拔及設置生產建設基金(以補助本市社區發展協會為限)。

三、資格條件:

本市各區公所及本府立案且會務正常運作之本市社區發展協會。

四、審查方式:

採書面審核為原則,例外採審核小組方式審核。

五、個別補助上限:

請參考112年度各類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詳本局112年預算書(本局網頁/政府資訊公開/預算及決算項下)

 

◎小提醒

1.申請單位如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本局將於補助案核定後,將該身分關係揭露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2.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3.「身分關係揭露表」置放於「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及核銷應備文件」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