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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願服務推展補助

一、申請期間:

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二、補助項目:

志工服務背心

三、資格條件:

服務推展補助之對象,為經本府社會局備案之社會福利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

四、審查方式:

採書面審核為原則。

五、個別補助上限:

最多補助一百件及同一團體自核准補助當年起4年內不得再申請本項目之補助。

 

◎小提醒

1.申請單位如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本局將於補助案核定後,將該身分關係揭露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2.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3.「身分關係揭露表」置放於「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及核銷應備文件」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