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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及少年福利補助

一、申請期間:
應於計畫或活動執行前1個月提出申請。
二、補助項目:
兒童及少年福利工作人員專業研習訓練、兒童及少年培力活動、兒童及少年正向活動、兒少及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逆境兒少及家庭服務方案或支持性團體活動、親職教育課程計畫或支持性團體、少年自立生活適應協助方案、未成年懷孕少女及未成年父母服務方案、兒童及少年團體家庭計畫、收養家庭支持計畫、兒童及少年安置及教養機構、社區兒少照顧據點、家外安置單位之修繕空間、充實、更新或汰換設施及設備、離婚及家庭衝突案件之未成年子女及其家長商談服務、強化家外安置服務計畫及早期療育及特殊兒少家庭支持。
三、資格條件:
(一) 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
(二) 財團法人基金會,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三) 立案之社會團體,其章程明定辦理社會福利服務事項。
(四) 立案之各級社會工作師公會及社工師事務所。
(五) 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具兒少福利、特殊教育、兒童發展及家庭教育相關科系之學校。
(六)里辦公處(限申請脆弱家庭社區支持服務方案【守護家庭小衛星】)。
四、審查方式:
採書面審核為原則。
五、個別補助上限:
請參考112年度各類項目補助基準及金額。
六、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詳本局112年預算書(本局網頁/政府資訊公開/預算及決算項下)

◎小提醒
1.申請單位如屬於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3條第4款公職人員之關係人,應依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於申請時檢具「身分關係揭露表」,本局將於補助案核定後,將該身分關係揭露於監察院「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補助交易身分關係公開及查詢平臺」。
2.違反同法第14條第2項規定,未主動據實揭露身分關係者,依同法18條規定處新臺幣5萬以上,50萬以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
3.「身分關係揭露表」置放於「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及核銷應備文件」第12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