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滿65歲以上失能老人、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手冊)者或年滿55歲至64歲原住民,50歲以上失智症者,經照顧管理中心評估長照需要等級第2級(含)以上者。 2.符合前項規定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或手冊者,得依「身心障礙者輔具費用補助辦法」申請補助。但已獲補助之相同項目輔具,尚未達最低使用年限者,不得重複申請該項目。 3.申請居家無障礙環境改善設施(備)者,失能者應實際居住於申請補助改善設施(備)之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