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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參與建教合作的學生,於建教合作單位受訓期間領有生活津貼,可否再領取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0804-20141031-00016)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類別:社會福利

符合社會救助法第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學生如經列冊為低收入戶,其就讀建教合作班,於事業單位接受訓練期間,其本質仍屬學生身分,屬無工作能力者,仍可領取低收入戶就學生活補助新臺幣6,8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