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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身心障礙重新鑑定與增加鑑定類別或等級加重時,領取身心障礙鑑定表是否需附診斷證明書?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類別:社會福利

一、申請身心障礙重新鑑定,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市任一區公所辦理:
1.身心障礙者最近三個月內1吋照片3張。
2.身心障礙者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未滿14歲者得檢附戶口名簿影本。
3.身心障礙者印章(或簽名)。
4.原身心障礙證明正本。
5.若委託他人代為申請,應附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印章(或簽名)。
二、因障礙情況改變(增加鑑定類別或等級加重)而申請重新鑑定者,應另附三個月內醫院診斷證明書。
三、如欲採取線上申請,請至「衛生福利部社會及家庭署身心障礙服務入口網/主題專區/身心障礙鑑定線上申請」提出申請(https://dpws.sfaa.gov.tw/online_apply_menu.js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