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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設立安養中心(老人福利機構)條件與資格?(0805-20120203-00001)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類別:社會福利

一、長期照顧機構:「長期照顧服務法」及相關子法於106年6月3日公布並施行,已無老人福利機構中長期照顧機構設立之適用。
二、安養中心:
(一)依據老人福利機構設立標準第2條第1項第2款略以,安養機構以需他人照顧或無扶養義務親屬或扶養義務親屬無扶養能力,且日常生活能自理之老人為照顧對象。
(二)依據私立老人福利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條規定得以私人或團體(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申請,並應檢具申請書及下列事項之文件1式5份,向機構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
1、機構名稱及地址、負責人姓名、戶籍地址等基本資料。
2、設立財團法人老人福利機構者,應檢附籌備會議紀錄影本。
3、機構設立目的及業務計畫書:含機構業務與業務規模、經費來源、服務項目、收費基準、服務契約及預定營運日期。
4、預算書:載明全年收入及支出概算。
5、組織架構及人員編制:含主管及工作人員人數、進用資格、條件、工作項目及福利、行政管理等事項。
6、建築物位置圖、平面圖及其概況:含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建築物竣工圖及消防安全設備圖說,建築物應以500分之1比例圖,並以平方公尺註明樓層、各隔間面積、用途說明及總面積。
7、土地及建物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含土地及建物所有權狀影本。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非屬申請人所有者,應檢附經公證之期間15年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並不得有有效期間屆滿前得任意終止約定。檢附土地使用同意書者,應檢附辦理相同期間之地上權設定登記證明文件。(租賃契約或使用同意書之期限規定,於私立小型老人福利機構為5年以上。)
8、財產清冊。
9、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證明及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之保險單影本。
(三)財團法人申請安養機構設立許可者,除檢具前項所定文件外,並應檢具下列文件1式5份:
1、捐助章程或遺囑影本。
2、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
3、董事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設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國民身分證影本。董事、監察人未具中華民國國籍者,其護照或居留證影本。
4、願任董事同意書。設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
5、財團法人及董事印鑑或簽名清冊。
6、捐助人同意於財團法人獲准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財團法人所有之承諾書。
三、相關法規請參閱衛生福利部網站http://www.mohw.gov.tw/長照政策專區/長照服務法母法及子法或上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網站(http://sab.tycg.gov.tw)
/老人福利/老人福利機構/申設老人福利機構。
四、以下法規請參閱全國法規資料庫:
1、老人福利法
2、老人福利法施行細則
3、老人福利法機構設立標準
4、私立老人福利法機構設立許可及管理辦法
5、老人福利服務專業人員資格及訓練辦法
6、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7、老人福利機構投保公共意外責任保險保險範圍及保險金額規定
8、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要點
9、桃園市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土使用審查要點
10、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11、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社會福利設施使用其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