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社會福利-社會福利-若志工受訓課程和實際服務單位性質不一致時,那志願服務紀錄冊是要哪個單位發呢?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類別:社會福利

1.依據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志工完成教育訓練者,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發給志願服務證及服務紀錄冊;復依同辦法第5條規定,志願服務運用單位應造具名冊,並檢具志工一吋半身照片二張,向地方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發給紀錄冊,並轉發所屬志工。
2.承上,若志工從事服務之單位為本府社會局備案之祥和計畫運用單位,則應接受社會福利類特殊教育訓練法定課程6小時後,始得向本府社會局申請核發紀錄冊,倘志工從事環保類服務則應接受環保特殊教育訓練,並由本府環保局備案之運用單位向本府環保局申請核發紀錄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