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桃園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如何成立?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類別:社會福利

一、財團法人桃園市社會福利慈善事業基金會,指主事務所設立於本市,以辦理「社會福利」為主要目的,由捐助人捐助新台幣1,000萬元(最低現金總額),經本府許可設立,並向法院登記之地方性財團法人。二、名稱冠以財團法人及本市之文字,並提出下列文件一式五份:(一)申請書。(二)捐助章程。(以遺囑設立者,並應提出遺囑影本。)(三)捐助財產清冊及其證明文件。(四)董事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名冊及其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另依財團法人法第41條第2項所定5分之1以上董事應具有與設立目的相關之專長或工作經驗相關證明文件。(五)願任董事同意書;置有監察人者,願任監察人同意書。(六)法人及董事印鑑清冊2份。置有監察人者,監察人印鑑清冊2份。(皆需正本)(七)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未超過總名額三分之一切結書;置有監察人者,其相互間、監察人與董事間無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之切結書。(八)籌備會議記錄、第1屆第1次董事會議紀錄。(九)捐助人同意於法人完成登記時,將捐助財產移轉為法人所有之承諾書。(十)捐助人名冊。(十一)事務所使用證明文件(房地產借/租用同意書及產權證明文件)。(十二)年度經費預算書、年度工作計畫。(十三)其他規定之文件【職員名冊、職員待遇表、辦事細則、以遺囑捐助設立者之遺囑影本、分事務所所在地為洗錢或資恐高風險國家或地區者,其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因應計畫等】。(十四)申請人委託代理者應具委任書。三、所屬業務主管單位:本府社會局人民團體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