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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適用資格?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類別:社會福利

適用資格:
1.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證明,且符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
2.遇緊急救護事件經醫師診斷證明,需搭乘救護車者。
3.起訖路線均應在本市轄區內。但路程起訖地點之一或均在本市轄區外,經醫師診斷證明並敘明理由,有搭乘救護車及補助之必要者。
4.限搭乘救護車之日起3個月內提出申請。
5.本市境內救護車補助費用1/2,且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6.每人每年度最多補助2次,補助額度,依前款標準計算。
二、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書。
2.切結書。
3.救護車收費明細及收據。
4.醫師診斷證明(請醫師註明必須搭乘救護車原因)。
5.郵局存簿封面影本。
6.領款領據(如有塗改,請於塗改處加蓋印章)。
7.委託他人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及受委託人國民身分證明文件正、反影印本。
8.領有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
9.申請人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