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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兒童及少年生活扶助的申請資格和條件?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類別:社會福利

(一)申請資格:
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生活扶助:
一、因父母雙亡、離婚、一方死亡、失蹤、重大傷病、因案服刑或由一方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致生活困難之兒童及少年。
二、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有違反本法禁止之行為,經社會局委託其他親屬收容。
三、遭遇困境之中低收入戶內兒童及少年。(遭遇困境係指非自願性失業或兒少有重大傷病)
四、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之兒童、少年及其子女。
五、無扶養義務人或經社會局評估扶養義務人無力維持其生活之兒童及少年。
本規定之補助對象及其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者、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均應符合下列規定:
1.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當年度公告最低生活費一點五倍。
2.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股票、投資等)平均每人低於新臺幣十五萬元。本金由存款利息依據所得稅當年度臺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推估計算;股票及投資依據所得稅採臺灣證券交易所按調查時市場交易價格計算。
3.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行使負擔權利義務者如為未設籍本國之大陸或外籍配偶,不受設籍本市之限制。
(二)服務內容:符合規定資格之兒童及少年每人每月核發新臺幣2,313元。惟受扶助對象全家所領取政府核發之各項補助,每月合計不得超過行政院核定之基本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