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籍本市且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須攜帶下列應備資料至本市13區公所(可跨區)臨櫃申請補發市民卡-愛心陪伴卡,並酌收製卡費用: (一)本人親自申辦: 1.身心障礙證明。 2.身心障礙者6個月內2吋半身、正面脫帽彩色照片1張。 (二)委託他人代辦: 應備委託人申請表(申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上述愛心陪伴卡應備資料及受託人國民身分證正本。 ※身心障礙證明之「必要陪伴者優惠措施」欄中需註記「國內大眾運輸工具」,才可申辦「愛心陪伴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