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老人公費安置補助基準如下: (一)為輕度失能之低收入戶者,每人每月新臺幣10,000元,其中新臺幣1,000元為申請人之零用金。 (二)為中度或重度失能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老人者,每人每月新臺幣22,000元。 二、相關中低收入戶入住機構補助資料可到桃園市政府社會局入口網/老人福利/生活照顧/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機構服務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