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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福利-請問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營養代金補助應備文件及受理單位?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類別:社會福利

一、申請資格:設籍本市之低收入戶孕產婦及嬰幼兒未領取政府其他同性質補助,且合於下列規定之一者:
1、孕產婦:於妊娠期間及分娩後二個月內,因醫療需求,經醫師診斷需營養補充,依購買營養品支出核實補助,每人每胎最高補助新臺幣1萬元。
2、未滿1歲嬰兒:1人1次,補助金額新台幣1萬元。

二、應備文件:
1、申請書。
2、公立或衛生署評鑑合格醫療院所之醫師診斷證明書正本(診斷書應敘明缺少的營養及應購買的營養品,另未滿1歲嬰兒免付)。
3、付款之原始收據正本、包裝盒影本及說明書影本(未滿1歲嬰兒免付) 。
4、領據(如具領人為嬰兒,須法定代理人簽章)。
5、申請人匯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影本(需清楚列明存摺局號及帳號,且須為通儲戶)。
6、嬰兒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7、委託他人辦理者,應填具委託代理書。

三、受理單位:戶籍所在地區公所社會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