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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戶民政-公司行號是否有規定一定要加入同業公會?(0802-20110927-00001)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 類別:區戶民政

一、依據商業團體法第 12 條,同一區域內,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均應於開業後一個月內,加入該地區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其兼營二業以上商業者,除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至少應選擇一業加入該業商業同業公會為會員。另依商業團體法第 63 條,商業團體對不依法加入為會員之公司、行號,應以書面通知限期入會,逾期不入會者,報請主管機關通知其於三個月內入會;逾期再不入會者,由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二、承上,依公司法或商業登記法取得取得登記證照之公營或民營商業之公司、行號,依法應於開業後1個月內,加入相關商業同業公會成為會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