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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受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行政罰鍰分期繳納處理原則

  • 發布單位: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一、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行政罰鍰申請分期繳納案件,促使受處分人依約如期繳款結案,以建立公平、客觀之標準,並利執行上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處理原則。

二、 本原則所稱受處分人,係指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而受本府行政罰鍰處分之人。

三、 受處分人無積欠其他依本法裁處之行政罰鍰,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職權或依受處分人之申請,酌情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 受處分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二) 因天災、事變,致受處分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

四、 受處分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文件釋明其理由。

五、 核准分期繳納罰鍰金額之期間,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並應依下列標準為之:

(一) 罰鍰金額未達新臺幣三萬元之案件,得分二期至三期繳納。

(二) 罰鍰金額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未滿二十萬元之案件,得分二期至六期繳納。

(三) 罰鍰金額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之案件,得分二期至十期繳納。

前項所稱之分期,每一期為一個月。每期應繳金額,以罰鍰總額除以期數計算,除不盡之餘數,列於第一期收取。

六、 受處分人經核准分期繳納,如有一期未依限繳納,視同放棄分期繳納之權利,本府並得不經催繳,就全部尚未繳納之金額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