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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衝法有關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QA2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Q2 :
機要人員之平時考核、年終考績、獎懲、陞遷、調任、當選模範公務人員等人事措施,其公職人員是否需自行迴避?
A :

  1. 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資格之限制。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時應同時離職。」,機要人員之工作除不得為實際負領導責任之工作外,得由機關首長依用人需求交付工作項目,故機要人員實際工作內容仍須視各機關首長之工作指派而定。依據公務人員任用法及各機關機要人員進用辦法之制度設計,機要人員係襄助機關首長實際從事機要事務之相關工作,屬首長之親信人員,職務性質得以參贊尚未公布之重要決策、接觸各項機密文書與資訊、安排首長公務行程、接待媒體、處理陳情請願等事項。
  2. 機要人員係機關首長用人權限,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1條「各機關辦理進用機要人員時,應注意其公平性、正當性及其條件與所任職務間之適當性」,機要人員之工作、操行、學識、才能之優劣事實,與其考績等第、獎懲、調任或當選為模範公務人員是否覈實,源於機關首長對機要人員之才能認知及工作指派,如要求機關首長迴避所有涉及機要人員之人事行為,容將造成本法與公務員考績法等相關人事規定「綜覈名實」之基本要求衝突,容有就此為目的性限縮之必要。
  3. 綜上,機要人員與公職人員間之身分關係,與公職人員與其配偶、二親等內親屬等基於血緣或婚姻之身分關係實屬有異。審酌機要人員進用方式、工作性質及與機關首長間職務之特殊性,公職人員就涉及其機要人員之平時考核、年終考績、獎懲、陞遷、調任、當選模範公務人員等非財產上利益,尚無自行迴避之義務。
※除以上機要人員因職務關係所衍生之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外,其他涉及機要人員財產上或非財產上利益(例如機要人員本人與機關為交易行為),該公職人員均應自行迴避

(法務部108年3月19日法廉字第10805001780號函轉該部108年3月5日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經公職人員進用之機要人員迴避事項執行疑義研商會議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