洽辦單位
戶籍所在區公所
服務對象
設籍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之傷、病患 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申辦醫療補助:
-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
- 患嚴重傷、病,且最近3個月自行負擔之醫療費用超過新臺幣3萬元,非其本人或扶養義務人所能負擔者,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 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 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5倍,且家庭動產、不動產皆不超過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標準之2.5倍。
補助基準
- 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扣除不補助項目後,全額補助,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 本市列冊之中低收入戶 ,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8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30萬元。
- 本市領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 、領有中低收入老人生活津貼 或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不超過本市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之1.5倍,且家庭動產、不動產皆不超過本市當年度低收入戶標準之2.5倍 ,扣除不補助項目後,補助70%,每人每年最高補助新臺幣20萬元。
補助項目
本辦法之補助項目為因疾病或傷害就醫所生之下列費用:
一、全民健康保險之部分負擔醫療費用。
二、全民健康保險不給付,且經醫師診斷為必要醫療項目之費用。
前項醫療費用之補助,不包含掛號、義肢、義眼、義齒、配鏡、鑲牙、整容、整形、減重手術、齒列矯正、病人運輸、指定醫師、特別護士、指定藥品材料、疾病預防、非因疾病而施行預防之手術及檢驗檢查、節育結紮、住院期間之看護、指定病房及其他與醫療無直接相關之項目。
應備文件
- 桃園市市民醫療補助申請表。(逕向各區公所填寫)
- 醫療費用收據正本或繳費通知正本。
- 診斷證明書正本(註明病情、處遇、門診日、入出院日)
- 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 領據。(逕向各區公所填寫))
- 具本市福利身分者,檢附其證明。(逕向各區公所申請)
- 非福利身分者,另應檢附:
- 全戶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正本查驗後返還)。
- 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最近一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稅籍資料清單。
- 其他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