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榮譽卡

  • 發布單位:社會局
  • 聯絡人電話:志願服務推廣中心03-4262881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洽辦單位

桃園市志願服務推廣中心

服務內容
志工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得檢具相關文件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使用期限為3年,期限屆滿後,志工得檢具相關文件重新申請,志工依前項重新規定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其服務年資及服務時數不得重複計算,憑志願服務榮譽卡免費進入之公立風景區、未編定座次之康樂場所及文教設施。

依其他法律規定之民防、義勇警察、義勇交通警察、義勇消防、守望相助、山地義勇警察、災害防救團體及災害防救志願組織編組成員自102611日後,其服務年資滿3年,服務時數達300小時以上者,由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分別依內政部警政署、消防署所定時數認定相關作業規定,檢具一吋半身照片2張並造具名冊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志願服務榮譽卡(半價)。

服務對象
全市各志願服務人員

申請方式
1、109年1月1日起,全面採線上申請,線上製發榮譽卡(可自由下載使用)
2、自110年1月1日起,全面由運用單位提出申請
3、線上申請請至桃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登入辦理,系統操作方式請參考「資源補給站/系統操作教學」專區(請按此)

應備文件
1、志工1吋半身照片圖檔。
2、服務紀錄冊封面及內頁影本圖檔(需有近半年服務時數紀錄)。
3、申請換發時,除上述2項之外,尚須檢附期限屆滿或損毀之榮譽卡圖檔。
4、志工更改姓名申請換發者,請上傳1~3項文件及原榮譽卡影本及戶籍謄本或身分證影本,至桃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提出申請。

備註:半價榮譽卡─由地方警察、消防機關審核後,檢具一吋半身照片2張並造具名冊向地方主管機關紙本申請。


更詳細資料請至桃園市志願服務整合資訊平台請按此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