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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願放棄身心障礙證明

  • 發布單位:身心障礙福利科
  • 資料提供單位:社會局

1、身心障礙者年滿20歲且未受監護宣告者,辦理自願放棄身心障礙證明,請檢附身分證正背面影本、身心障礙證明正本、印章(或簽名)並填寫桃園市政府自願放棄身心障礙證明切結書辦理。身心障礙者未滿20歲或受監護宣告者,辦理自願放棄身心障礙證明,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代辦申請。
2、放棄身心障礙證明後,原享有之身心障礙者相關福利亦將一併取消,如欲恢復身心障礙身分,需依身心障礙鑑定流程重新辦理鑑定。
3、洽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本市身心障礙福利館(八德區介壽路二段901巷49弄91號)或本市任一區公所代收件。

聯絡電話:03-3680711